事项名称 | 暂时进出口货物的核准 |
申请(办理)条件 | 1、暂时进出境货物包括: |
提交材料 | (一)非ATA单证册项下的暂时进出境货物 1、《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书》(附件1) 2、暂时进出境货物清单 3、发票、合同或者协议以及其他相关单据 4、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担保(在海关指定场所或者海关派专人监管的场所举办展览会的,经主管地直属海关批准,可以就参展的展览品免于向海关提交担保) (二)ATA单证册项下的暂时进出境货物 1、真实有效的ATA单证册正本(已由中国国际商会向海关总署提供总担保) 2、准确的货物清单 3、其他相关商业单据或者证明。 |
办理程序 | (一)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1、申请人向主管地海关提出暂时进出境申请,并递交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海关受理; 2、海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决定:(1)就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的暂时进出境申请批准同意的,应当在ATA单证册上予以签注,否则不予签注;(2)就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的暂时进出境申请批准同意的,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批准决定书》,否则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不予批准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申请人取得海关批准决定书后,即可办理具体报关手续; (二)许可的延续 1、暂时进出境货物应当在进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需经直属海关批准。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延长期届满应当复运出境、进境或者办理进出口手续。 2、申请延期时,ATA单证册持证人、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核准地海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申请书》(附件2)以及相关申请材料。 3、隶属海关受理延期申请的,应当于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及时报送直属海关。直属海关于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并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申请批准决定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申请不予批准决定书》。 直属海关受理延期申请的,应当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 4、属于国务院批准的国家重点工程、国家科研项目使用的暂时进出境货物以及参加展期在24个月以上展览会的展览品,在18个月延长期届满后仍需要延期的,由主管地直属海关于受理延期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随附材料送海关总署。海关总署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其他说明 | 本指南的内容与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