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进境货物直接退运核准 |
申请(办理)条件 | 1、申请人是进口货物收发货人、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 |
提交材料 | 1、《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申请书》; 2、能证明进口实际情况的合同、发票、装箱清单、已报关货物的原报关单、提运单或者载货清单等相关单证; 3、符合申请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书; 4、海关要求当事人提供的其他文件。 |
办理程序 | 1、当事人向货物所在地海关提出直接退运申请,海关依法审查:对于不具备直接退运申请资格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签收申请材料后5日内一次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于申请材料仅存在文字性、技术性或者装订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当事人当场更正,并由当事人对更正内容予以签章确认;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当事人按照海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审查中海关应当依法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申请告知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申请受理决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加盖本海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注明日期。 2、除当场作出直接退运决定的外,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作出决定前需经南京海关监管通关部门批准):同意退运的,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准予进口货物直接退运决定书》;不予批准的,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予进口货物直接退运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海关在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直属海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延长直接退运审查期限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当事人。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其他说明 | 本指南的内容与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