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报关单修改、撤销审批 |
申请(办理)条件 | 1、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确有如下正当理由之一的,可以提出修改、撤销报关单的申请: |
提交材料 | 1、《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表》; 2、可以证明进出口实际情况的合同、发票、装箱单等相关单证; 3、外汇管理、国税、检验检疫、银行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单证; 4、应税货物的海关专用缴款书、用于办理收付汇和出口退税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等海关出具的相关单证。 |
办理程序 | 【特别说明:在进口货物放行后或者出口货物办结海关手续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申请,且申请修改或撤销的内容涉及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商品编号、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币制、单价、总价、原产国(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贸易方式(监管方式)、成交方式之一的,海关按照行政许可审查程序办理;其他情形的删改单申请不适用行政许可审查程序,海关直接决定是否批准,并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表》上予以批注。】 1、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原接受申报的海关提出申请,并递交申请材料,海关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关受理或不予受理文书。能够当场作出审查决定的,直接制发准予或者不予修改、撤销的决定书,不再制发受理文书; 2、除可以当场决定的外,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决定前需经南京海关审单部门批准),作出《准予修改/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决定书》或者《不予修改/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决定书》,并完成相关操作,特殊情况下,海关审查时限可以延长10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其他说明 | 1、海关责令企业补办有关手续涉及到的报关单修改、撤销以及海关依职权主动修改、撤销报关单的情形不属于该行政许可项目的范围。 2、本指南的内容与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