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减免税审批 |
申请(办理)条件 | 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出口前,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审批手续。 |
提交材料 | (一)《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国家机关设立文件、社团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 (三)进出口合同、发票以及相关货物的产品情况资料; (四)相关政策规定的享受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证明材料; (五)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减免税申请人按照本条规定提交证明材料的,应当交验原件,同时提交加盖减免税申请人有效印章的复印件。所有文件材料均只需提供1份。 涉及减免税相关业务办理的所有表格随附。 |
办理程序 | (一)减免税申请人向海关提交减免税审批申请材料。 (二)海关收到减免税申请人的减免税审批申请后,应当审核确认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填报是否规范。对应当进行减免税备案的,还应当审核是否已经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减免税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海关应当予以受理,海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为受理之日;减免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海关应当一次性告知减免税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有关材料,海关收到全部补正的申请材料之日为受理之日。 不能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齐全、有效材料,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的,海关不予受理。 (三)海关受理减免税申请人的减免税审批申请后,应当对进出口货物相关情况是否符合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规定、进出口货物的金额、数量等是否在减免税额度内等情况进行审核。对应当进行减免税备案的,还需要对减免税申请人、进出口货物等是否符合备案情况进行审核。 经审核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作出进出口货物征税、减税或者免税的决定,并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应上报上级海关事前备案管理的减免税审批事项,经上级海关审核同意后,海关按照规定签发《征免税证明》。 (四)减免税申请人申请变更或者撤销已签发的《征免税证明》的,应当在《征免税证明》有效期内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材料。 经审核符合规定的,海关准予变更或者撤销。准予变更的,海关应当在变更完成后签发新的《征免税证明》,并收回原《征免税证明》。准予撤销的,海关应当收回原《征免税证明》。 (五)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在《征免税证明》有效期内办理有关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不能在有效期内办理,需要延期的,应当在《征免税证明》有效期内向海关提出延期申请。经海关审核同意,准予办理延长《征免税证明》有效期手续。 《征免税证明》可以延期一次,延期时间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算,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海关总署批准的特殊情况除外。 《征免税证明》有效期限届满仍未使用的,该《征免税证明》效力终止。减免税申请人需要减免税进出口该《征免税证明》所列货物的,应当重新向海关申请办理。 |
办理时限 | 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上报上级海关事前备案管理的事项除外。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部门 | (一)南京海关授权减免税申请人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减免税事项为:内外资鼓励项目、自有资金、科教用品、重大项目、重大技术装备项目、集成电路、新型显示器件、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远洋渔业、保税区、科技开发用品、科技重大专项。 (二)南京海关关税处直接受理减免税事项为:无偿援助、残疾人、船用设备、陆上石油、扶贫慈善、国批减免、公益收藏及其它减免税事项。对国家新增减免税事项,由南京海关根据规定另行公告明确受理海关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 |
办公地址 | 南京海关关税处(南京市白下区龙蟠中路360号13楼) |
办公时间 | 春秋季:上午 8:30-12:00,下午 14:00-17:30 夏 季:上午 8:30-12:00,下午 14:30-17:30 冬 季:上午 8:30-12:00,下午 13:30-17:00 |
联系电话 | 南京海关关税处:025-84422425 025-84422319 |
其他说明 | 本指南的内容与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