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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相关信息报送 准备工作的问题解答
作者:客服01 发布日期:2013-07-01 11:13:40 浏览次数:29723 【打印】 【关闭窗口】

一、境内居民个人从其外汇储蓄账户划出外汇资金转入券商的B股保证金账户如何报送相关信息?

答:境内居民个人从其外汇储蓄账户划出外汇资金转入券商的B股保证金账户(第三方托管账户),境内居民个人可不填写《境内汇款申请书》,但付款银行应将境内居民个人的付汇基础信息和管理信息报送外汇局,收款人为券商,收款人账号为券商B股保证金账户账号,交易性质申报在“909040提取保证金”项下;收款人券商可不填写《境内收入申报单》,券商B股保证金账户所在收款银行应报送券商境内外汇收入基础信息。

二、从外汇账户中提取外币现钞、外币现钞存入外汇账户、客户持现钞直接结汇,是否需要进行境内收付款信息报送?

答:境内居民和非居民(包括机构和个人)从外汇账户中提取外币现钞、外币现钞存入外汇账户以及持现钞直接结汇,不进行境内收付款信息报送,也不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对以外币现钞形式结算交易的统计监测问题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另行规定。

三、外汇账户内结售汇信息报送主体是否包括居民和非居民?

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相关信息报送准备工作的通知》(汇发〔2011〕49号)第三条规定:境内银行应规范机构外汇账户和个人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信息以及购汇进入机构外汇账户和个人资本项目外汇账户信息(以下简称外汇账户内结售汇信息)的采集,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上述采集信息。机构和个人既包括境内居民机构和个人,也包括境内非居民机构和个人。

四、外币间的兑换业务而产生的套汇是否应进行外汇账户内结售汇信息报送?

答:外币间的兑换业务而产生的套汇是不应进行外汇账户内结售汇信息报送。同时,按照《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汇发〔2006〕42号)第二条第四款“银行结售汇的统计范围为银行自身及代客结售汇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市场本外币交易数据和外币间的兑换业务而产生的套汇数”的规定,也不进行银行结售汇统计。

五、银行因会计核算需要将结汇申请人外汇结汇人民币资金先进入其人民币账户,然后次日支付给收款人,则外汇账户内结汇-基础信息-人民币账户账号如何填报?

答:应报送实际收款人的人民币账户账号。

六、外汇账户内结汇-管理信息-交易编码如何填报?

答:外汇账户内结汇-管理信息-交易编码指用于结汇的外汇资金来源对应的涉外收支交易代码(《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库(第[2010]01版)的通知》(汇综发〔2010〕59号))。若外汇来源有两种以上的交易性质,应填报最大金额交易性质的交易编码。

七、若客户在购汇银行未开立人民币账户,将其他银行的人民币资金划入购汇银行的统一的临时账户购汇,则外汇账户内购汇-基础信息-人民币账户账号如何填报?

答:外汇账户内购汇-基础信息-人民币账户账号,是指购汇时银行扣款的人民币账号,应填报客户划出人民币款项的人民币账户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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